浙文产电[2005]7号
为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服务文化大省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根据我省的地域特点和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厅决定在全省评选命名50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通过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打造文化产业集聚平台,形成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批块状特色文化产业基地。
一、必要性
1、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命名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通过积极争取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信贷贴息和多渠道融资政策,扶持发展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企业和产业园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2、作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配套与补充。文化部于2004年建立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我省有三家民营文化企业被授牌,其中杭州2家,宁波1家,在区域分布、总体数量和行业分类上没有满足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命名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将充分考虑区域和分类。
3、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树立文化产业品牌意识。实施《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是我省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措施之一,"四个一批"即重点建设一批文化设施,发展一批重点文化产业,培育一批重点产业区块,壮大一批重点文化企业,提出我省2004年至2010年文化建设的具体目标、发展重点,它既是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载体,又是提升文化产业水平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
1、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2、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3、严格标准,择优确定;
4、讲究实效,切实可行。
三、命名范围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原则,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此次命名范围包括:
1、文化产品的生产。包括文具、乐器、玩具、舞台设备、工艺品、手工纸、古籍、文物、光盘等。
2、文化产品的销售。包括文具、乐器、玩具、舞台设备、工艺品、手工纸、古籍、文物、光盘等。
3、文化传播服务。包括电影发行放映、网络游戏、网络服务、创意设计等。
4、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艺创作、表演、舞美、经纪中介及演出场所。
5、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活动。
四、推荐条件
1、被推荐企业和园区不限所有制性质,但必须在本地区乃至全省文化产业发展中有较大影响的,具备一定的示范性和导向性。
2、发展思路和方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能够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3、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能力 ,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有较强的生命力。
4、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
5、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要求生产性企业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服务性企业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达到3000万元以上;连续二年盈利,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园区类可按园区内机构相关经济指标汇总合计数申报。
五、操作程序
1、2005年4月中上旬,厅发文通知各市文化局,每个市按照申报条件推荐3至5家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园区。
2、2005年6月底前,根据各市推荐和厅直接提名的名单,厅派调查组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
3、2005年9月,调查组拟定书面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4、2005年10月,厅发文命名全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举行授牌仪式。
六、组织机构
成立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领导小组。由文化厅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厅产业与电影处,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浙江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候选单位申报表点击下载
浙江省文化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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