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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社〔2006〕9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逐步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2007年我厅将向省政府申报公布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于推进市、县各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逐步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省级代表作名录的建立,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1.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2.文化空间,指按照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二)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推荐申报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应注重下列标准: 1.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提出申报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市级专家论证意见、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 (五)项目申报书用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3份。 (六)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上报文化厅后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申报程序 1.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省文化厅提出本地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 2.省政府直属单位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省级代表作项目申请; 3.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 4.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筛选、论证后的申报项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五、申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做好申报工作。 (二)认真选择申报项目,依靠专家,科学认定,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三)申报材料齐备后,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电子文本、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者(以当地邮戳为准),将不予受理。 (四)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请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 联系方式: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联 系 人:许林田、陈月明、祝汉明。 电 话:0571-85215836 85215843 传 真:0571-85215843 电子邮箱:zhuhm@zjwh.gov.cn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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