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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社〔2006〕9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印发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6]166号)精神,经省财政厅同意,决定开展申报第四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称民族民间艺术保护项目)经费补助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额 各县(市、区)推荐上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市辖区的项目,由市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申报。 诸暨市、临安市、临海市、余杭区、仙居县、三门县、平湖市、乐清市、龙泉市、东阳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和抢救保护工作成绩突出,为鼓励先进,可申报保护项目3-5个。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申报项目须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重要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申报项目须填写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三、报送时间、地点 本次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06年 11月20日。 项目补助申报材料,由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主送省文化厅(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抄送省财政厅。 省文化厅联系人:陈月明、祝汉明,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邮编:310013;电话:0571-85215836,85215843。
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经费申报表(第四批)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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