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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并做好我省相关审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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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社[2007]7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最近,文化部在总结以往工作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2007年在全国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工作(文化部办社图函[2007]5号)。根据文化部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传达和转发工作,严格按照文化部《办法》要求,及时做好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选审核和组织申报工作。 二、原命名(2002年以前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中国特色艺术之乡”和“全国现代民间绘画之乡”,须填写“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复核表”(见附件2),重新申报名称统一称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我厅将按照文化部现行颁布的《办法》对之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文化部《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的,报文化部重新核批;已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我厅提出取消命名建议或限期整改。 三、凡新申报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须填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表》(见附件3),我厅将组织进行考察审核,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报文化部评审。 四、报请复核或新申报单位均须提供申报材料一式12份(10份报文化部,2份省厅留存),附图片不得少于5张;新申报单位并需提供全面反映创建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一应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07年3月30日前报我厅社文处,逾期不再受理。 五、该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请各市、县(市、区)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六、联系人:陈月明,联系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省文化厅社文处,邮编:310013,联系电话:0571-85215836 ,传真:0571-85215843 ,手机:13989895168
附件:1、“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2、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复核表; 3、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表。
200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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