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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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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社〔2007〕9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文化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国普查工作计划至2008年底基本完成。我省先于全国于2003年8月至今,历时三年多扎实开展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普查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各地按照省厅的要求,正在抓紧进行查漏补缺和补正,进行普查资料的深化整理和建档入库,并组织进行普查成果的编纂和出版。即将在全省部署和铺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比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范围更大,内容更广,任务更重,时间要求更紧。为了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厅决定先行试点,摸索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现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单位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 二、申报试点单位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县(市、区)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较高的认识,保护工作有力,列入当地“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建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 (二)有较强的保护工作班子和保护工作队伍。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热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直接抓;建立保护工作机构(至少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的良好机制。 (三)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扎实、成效显著。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有方案、有计划、有队伍、有力度,普查工作责任落实,发动面广,普查项目多,普查资料整理规范;普查成果编纂工作取得成效。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抢救保护措施有力,取得明显成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比较丰富。 三、申报方法和时间: (一)试点单位,采取由各地对照条件申报,省文化厅分析确认的形式产生。 (二)凡申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的单位,由申报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单位申报表》(附后),报经当地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10日前报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 (三)省对试点单位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并将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对于试点工作经验,将及时认真总结,予以推广。 四、我厅此项工作联系人:陈顺水、陈月明,联系电话:0571—85215836、85215869。 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单位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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