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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评选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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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社〔2007〕1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自2003年8月我省启动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以来,一直将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家底,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来抓,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召开一系列会议,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各地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勇于实践,甘于奉献,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先进典型,为抢救保护民族民间艺术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省文化厅决定表彰一批全省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表彰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各市、县(市、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群艺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乡镇政府及其文化站。 先进工作者:各市、县(市、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群艺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乡镇政府及其文化站,上述单位组织或从事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工作的人员。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全省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工作先进集体 30个左右,先进工作者100名左右。 各市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依据省对各市普查情况验收评定,以及县(市、区)数酌情核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一。由省文化厅综合评选确定表彰名单。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领导高度重视,保护机构健全,岗位责任明确,经费保障有力;贯彻保护政策,制定保护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工作成效显著。 2、深入开展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全面、彻底,做到“三不漏”,普查表格填写规范,影像资料合乎要求,初步建立资料库、数据库。 3、建立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认真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4、积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成果展示、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培训教育、科研等工作,成绩显著,努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5、认真落实和及时完成省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先进工作者 1、热爱和投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注重质量,工作高效,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2、勇于开拓,不断进取,认真思考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和理论建设方面有所创新。 3、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威信。 4、连续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3年以上。 三、 推荐评选程序 (一)先进集体,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申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市文化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文化厅;市属单位(机构)申报先进集体,须报经所在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文化厅。 先进工作者,由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申报,县级申报须经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厅。 (二)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须填写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呈报表(表式见附件二、三,表格可在省文化厅网站下载,www.zjwh.gov.cn),其中先进集体事迹不少于3000字,先进个人事迹不少于2000字。上报材料要求打印,一式五份。 (三)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务必于2007年3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办公室,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四、有关要求 (一)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严格评选条件,以工作实绩为依据,不搞平均主义,充分体现评比工作的公正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推选工作要注重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层单位,面向边远艰苦地区,面向一线工作人员。 (三)上报材料要求事迹准确,内容翔实,手续齐备。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另报详细事迹材料,以便作为典型材料进行宣传。 (四)这次评选表彰工作时间紧、范围广、要求高、务请各地给予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及时做好材料上报工作。 五、工作联系:省民族民间保护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13,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省文化厅),联系人:陈月明、陈顺水,电话:0571-85215836、85215853 附件:1.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3.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普查工作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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