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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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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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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13
电话:+86-571-85212195
传真:+86-571-85211715 85211857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的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二)研究、指导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的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省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文学、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不含电影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省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众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 
    (五)研究制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协调文化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行政执法、管理和稽查;研究制订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文化、文物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行政复议案件。
    (七)研究制订本省对外文化文物交流的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文化交流工作;按规定权限申报和组织实施全省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
    (八)制订全省文化、文物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全省文化、文物设施建设,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九)审核、报批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审核报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编制文物维修经费预算,申报、核拨、管理文物维修经费。
    (十)研究、制订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博物馆的建设和各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组织全省国有文物鉴定,负责文博单位藏品借用、交换、调拨,审核、报批重大展览项目。
    (十一)指导和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文化、文物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活动。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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